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其他機關相關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衛生福利部宣導「出入境旅客禁 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依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8
  • 發布日期: 2025-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 點閱次數: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