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其他機關相關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14年3月24日前自住房屋設戶籍 享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節省房屋稅

自住房屋設籍了沒海報
自住房屋設籍了沒海報

房屋稅新制規定自住房屋除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供實際居住外,並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之條件,倘未設戶籍將核定為非自住用房屋,按3.2%~4.8%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稅,稅額至少增加1.67倍。

首年施行應於本年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設籍完成;113年非屬自住房屋,另應提出申請。

114年3月24日前自住房屋設戶籍,享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節省房屋稅,地稅局客服專線22585000按1。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19
  • 發布日期: 2025-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 點閱次數: 25